近年來,隨著新農村建設的不斷推進,我國農村污水治理工作取得重大進展,歐美日本等發(fā)達國家在分散污水治理方面都已有成功的經驗,非常值得我國學習和借鑒。
歐美發(fā)達國家的農村與城市通常共用同一套污水治理的法律體系,與我國的城鄉(xiāng)差別情況迥異,不符合我國國情。而日本建立了一套不同于城市的鄉(xiāng)村污水治理的法律體系,對于我國更有借鑒意義。
日本自20世紀50年代首次明確凈化槽模式以來,經過長達幾十年的實踐,圍繞凈化槽逐步建立起相對完善的技術體系、管理體系及行業(yè)管理體系,使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取得了世人矚目的巨大成功。
日本于1969年明確限定凈化槽中間處理工藝僅限于活性污泥法和散水濾床法兩種。1983年,日本制訂《凈化槽法》,成為日本農村地區(qū)生活污水的處理主要依據,后續(xù)又陸續(xù)修訂、頒發(fā)了《建筑標準法》《廢棄物處理與清掃法》《凈化槽法施行規(guī)則》《凈化槽構造標準及解說》等法律法規(guī)。
上述法律法規(guī)對凈化槽及農村排水設施的規(guī)劃、建設、運營、檢測等作出了詳細規(guī)定,明確了地方社會團體和公民的責任和義務,為日本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提供了法律上的有力支持。
多年的施行經驗使日本形成了相當專業(yè)化的運營管理。日本普遍強制采用第三方服務方式促進農村污水處理的市場化,行政機關僅負責污水處理設施的審批與督查。多數情況下,污水設施的生產、建設、運營等工作都由第三方機構負責,用戶則必須通過支付排污費或者向第三方服務公司購買服務的方式為自己的排污行為負責。
通過分析研究以凈化槽設施為代表的日本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行業(yè)管理的成功經驗,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啟示:
1、應確立農村污水治理責任意識
我國目前還沒有專門制定針對農村污水治理的法律法規(guī),加上許多農村居民的文化程度不夠高,一定程度上導致各單位在農村污水處理上責任邊際模糊、責任意識不強,甚至責任主體不明等問題。
2、應積極拓寬社會面資金渠道
目前,我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水平相對滯后,對已經建有污水處理設施的地區(qū),又存在“曬太陽”、“建得起、用不起”的尷尬局面。對于建設費用,建議強化政府主體的地位,加大公共資金的投入,同時鼓勵社會資本通過PPP、EPCO等模式參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蓧埣优盼圪M項,并將專項資金直接用于農村污水處理項目的運行管理。
3、應發(fā)揮市場主體作用,引入第三方
面對分散分布、數量龐大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系統,可借鑒日本的經驗,將其承包給專業(yè)服務公司,采用第三方服務的模式,由資質與技術優(yōu)秀的公司提供設備及相關配件,并由培訓人員負責設備系統的運營、維護與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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